(2012)雁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秦亚博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亚博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11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亚博,(绰号秦大个),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韩城市,无业。2011年5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5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付士河,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亚博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亚博及其辩护人付士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秦亚博伙同陈传奇、张某2(已判决)等人与被害人柏某就游戏机作弊软件商谈交易,并将被害人柏某、岳某、路某三人带至本市丈八东路至尊城上城花园酒店,由同案犯张某2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在该酒店登记三间房间,限制被害人柏某、岳某、路某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虐待方法强迫被害人柏某交出游戏机作弊软件密码未果。后将三被害人带至一民房内继续限制人身自由并殴打,至次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秦亚博与张某2、陈传奇等人驾车将三被害人分别弃至近郊逃离。2011年5月16日,被告人秦亚博到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路某等人的事实。庭审后,被告人秦亚博与被害人路某、柏某、岳某分别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告人秦亚博分别赔偿路某11000元、赔偿柏某26000元、赔偿岳某20000元),三被害人对被告人秦亚博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建议对被告人秦亚博从轻处罚。上述非法拘禁事实,被告人秦亚博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协议等书证;证人张某1、宋某、胡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柏某、岳某、路某的陈述;被告人秦亚博及同案犯陈传奇、张某2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秦亚博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秦亚博系初犯,有自首情节,未殴打被害人,且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建议对被告人秦亚博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亚博为非法占有游戏机程序技术,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虐待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秦亚博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秦亚博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且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意见属实,予以采信;其他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或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秦亚博有自首情节,且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亚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宏军人民陪审员 朱丽宇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博打印:相丽华校对:彭博2012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