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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欧才位诉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才位,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东方航空公司工程技术公司西安飞机维修基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296号原告欧才位。被告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负责人初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冰,该公司员工。被告东方航空公司工程技术公司西安飞机维修基地。负责人谢富荣,该维修基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文,该维修基地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才位诉被告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被告东方航空公司工程技术公司西安飞机维修基地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才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才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王艳玲审判员 马晓丽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