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仑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吕海青、姚词忠与宁波市北仑区宗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青,姚词忠,宁波市北仑区宗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吕海青,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现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姚词忠,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现住宁波市北仑区。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炜,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宗瑞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1955956-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福利路12号。法定代表人:许国强,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沈际伟,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海青、姚词忠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宗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海青、姚词忠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海青、姚词忠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海青、姚词忠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宗瑞医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海青、姚词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