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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陵区大寨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杨陵区大寨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陵区大寨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新昌,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杨陵区大寨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55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杨陵区大寨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存款1600元。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杨民初字第00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张艳萍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