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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马飞龙、唐艳、李长兴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56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因本案,于2011年2月22日被羁押,2011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女,因本案,于2011年2月22日被羁押,2011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委托辩护人龙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本案,于2011年2月22日被羁押,2011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唐没、李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1)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85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三名原审被告人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卷宗,提审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本院认为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无变化,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0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马某某、唐某、李某某以做道教、佛教、伊斯兰教方面的生意为由,承诺四到五倍的高额回报为诱饵,由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姚楚某、孙某等人借款。自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累计从被害人姚楚某处借款人民币438460元,从被害人孙某处借款人民币17000元。2011年2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唐某、李某某因生活费用紧张,在被告人唐某的指使下由被告人李某某再次以投资生意为由对被害人姚楚某进行诈骗,姚楚某因感觉受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唐某、李某某抓获。其后,被告人马某某到公安机关欲打听消息,亦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2007年开始,被告人马某某、唐某虚构做虫草生意的事实,以高额的利润诱使被害人刘某某、刘某某姐妹进行投资,先后骗取人民币210余万元人民币。刘某某因向马某某、唐某讨要欠款未果,于2010年7月21日跳楼自杀。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马某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供述:其与唐某、孟某某、李某某是生意伙伴,大家一起做虫草生意。唐某、孟某某、李某某在外面向朋友借钱,借钱后汇总到其这里,然后其拿这些钱做虫草生意。从2008年开始,三人共拿给其一百零几万元。其中李某某向姚楚某借了四十三万,通过李某某、唐某到其手上,其向李某某承诺最少二到三倍的回报。在公安机关第二次讯问中,马某某供述其通过唐某、李某某向姚楚某借款四十多万,用来做虫草生意。案发当日,因其虫草生意出现问题,没钱陪客户吃饭,唐某找姚楚某再次借钱,其无法联系唐某,以为唐某、姚楚某被绑架,就发“少了根头发都不行”等短信威胁姚楚某及其丈夫。在公安机关第三次讯问中,马某某供述其做虫草生意最大可以有二、三倍的利润,但也会亏本。其借来的钱都在收虫草,目前其银行账户已没有钱款。公安人员询问其是否有虫草生意的流水账单,是否有虫草,其无法回答。其同时供述,案发前7、8天,其和唐某、李某某、孟某某一直住在罗湖乐园路嘉轩阁宾馆。大家生活费出现问题,还欠宾馆住宿费八千余元。其供述唐某是帮其打工的,和其一起卖过虫草,其有时分利润给唐,有时发工资给唐,一共给了唐某几万块钱。在公安机关第四次讯问中,马某某供述其让老乡“边巴”和“泽扎”在四川、西藏收购虫草,然后托运到广州,其在广州清平市场高价卖掉。2010年四月,其老乡通过东方航空给其托运了20多斤虫草,当天其收到后在清平市场卖掉,赚了30多万。2010年1月,其分三次用其农行卡给“边巴”汇款70多万,2010年8、9月份,其又给“边巴”汇款140多万。公安人员询问如何联系“边巴”和“泽扎”,其表示无法联系。公安人员询问其是否有从事生意的合同、帐务以及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其表示是个体经营、现金交易,没有相关资料和联系方式。其指出,2000年以来多次在广州清平市场卖虫草,老板姓陈。其同时供述,其通过刘某某向刘某某借款120万元,有些是刘某某直接给其的,有些是通过唐某给其的,用来做药材生意,其跟刘某某讲过给她20%的利息。关于2010年7月21日刘某某死亡情况,其供述,从2007年8月至2008年6月,其先后向刘某某借款10多次,共借120万元,用于药材、虫草生意,答应做好后20%的利息归还。2010年7月,刘某某到深圳找其要钱2万元,和其、唐艳等一起住在宾馆。7月21日晚,其和刘某某聊天,刘说其欠钱,其说是欠情,后刘升霞就从窗户跳了下去。事发后其很害怕,就和大家一起去了广州。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马某某供述,其2007年4月向刘某某借款120万元,说是做虫草投资,到时归还200万元。2007年6月其去四川买虫草,在2008年亏完了。向刘某某的老公王某某借款90万元,也是以投资虫草为名,也在2008年亏掉了。是刘某某介绍刘某某认识其的,唐某给他们出具了借条。2、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和辩解:唐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供述2010年8月,其通过孟某某认识李某某,其让李某某和其一起做药材生意,可以赚2、3倍。其一共从李某某处拿了50万元,其中40多万是李从姚楚某处借的。从2010年9月底到2011年1月份,其多次跑甘肃、广州、汕头等地联系虫草生意,期间李某某数次给其汇款、现金等30多万元。2010年12月中旬,其和李还从深圳飞成都再到天水,其带李见了马某某。其还分三次给了马某某30多万收购虫草。其供述李某某交给其的50万元都用于日常开销和生意花费,这些算作李某某的生意投资,生意做完后,其要还李某某100至150万元。在公安机关的第二次讯问中,唐某供述,2008年6月至今,孟某某共给其90万元,刘某某给其120万元,都用于投资虫草,其都交给了马某某购买虫草,其将虫草在广州、汕头卖出,但没赚钱,收回来的钱继续投资买虫草。至今未归还孟某某、刘某某的欠款,其给刘某某写过欠条,承诺2个月还款,到期刘某某未追讨并将欠条还给了其。在公安机关的第三次讯问中,唐某供述其拿孟某某、刘某某的210万中,给了马某某100万买虫草,剩余的被自己花费。其拿的李某某的50万都被自己花费。其共收到马某某的两次虫草,一次是2007年,马飞龙的弟弟交给其100万货值的虫草,一次是2008年底马飞龙将从甘肃托运来的货值40万的虫草给了其。在公安机关的第四次讯问中,唐某供述其进货跟马某某进,主要在汕头广州出货。2007年以来,其仅在广州交易过一次,百来万的生意量。还交易过一次,但其没经手。其供述没有本钱做这个生意,这个虫草生意有一倍的利润。2011年,其和马某某谈好,从他那拿货,先不付货款。孟某某、李某某给其的100多万元都被其日常花费了。案发前,其在宾馆住了20多天,欠房租8000多元。在公安机关的第五次讯问中,唐某供述,今年的虫草生意,马某某说等虫草出来给其负责供货,等货卖完再交货款。其从来没有说过要将钱还给姚楚某,只是说生意结束连本带利给她。孟某某给其的90万其投资虫草生意,全部亏掉了。案发当日,因为大家没钱交房费了,所以找姚楚某拿钱交房费。在公安机关的第六次讯问中,唐某供述,其从2007年开始做虫草生意,货源由马某某提供,一共给其提供过两次,其卖到广州清平市场。其无法提供生意往来、帐目以及相关联系方式。其曾通过刘某某向刘某某借款120万用于生意,承诺30%的利息,上述款项用于购货和花费。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唐某供述,其与刘某某、刘某某之间不是借款,是投资,刘某某2007年投给其120万,其当时说虫草是暴利,到时归还200万。钱给了马某某,马在经营,现在亏完了。刘某某通过刘某某投资90万,其给王某某打了欠条,到时还200万,也在2008年亏掉了。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李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其是诈骗了姚楚某的钱财。其于2010年8月通过孟某某认识唐某,说做外汇、利润很高,其通过孟给了唐10000元,唐承诺2、3天还款。之后未还款,其便陷进去了,为追回钱,唐某说需要继续投钱,其便找朋友借钱拿给唐某做外汇。其从2010年9月份至案发,从姚楚某处通过现金或转帐陆续拿钱,累计借款438460元,其跟姚讲是做道教、佛教生意,有四五倍的利润。其从姚处拿钱后就现金或转帐给唐某,但几天后,唐某推脱还需要几天才出帐,其便再跟姚借款。其和姚借款,唐某都知道,并让其说是做外汇、道教、佛教方面的生意,并以“推动力出帐”等为名让姚楚某陆续投钱。其是2010年11月份和唐某、孟某某等去四川时认识马某某的,接着又去了甘肃天水市,其没有看见马某某、唐某等做虫草生意。案发当日,其和马某某、唐某等住在宾馆,没有生活费,唐某让其再次找姚楚某借钱,并说很快要出帐了,需要15000元,如果拖到下午,就需要20000元了。其同时供述,其和马某某、唐某从2010年7月份就生活在一起了,都在宾馆呆着,没钱用唐某就让其出去骗钱。大家一起从没有谈过虫草方面的生意,也没有见到过虫草。但唐某提过2008年在广州做过虫草生意。其同时供述也借了孙某17000元,一部分用于生活费用,一部分也投到唐某的生意中。其和马某某一起生活一段时间,但其不清楚马某某到底做什么,听马某某讲过之前做过虫草生意,但其没见到过。其向姚借钱的事情马某某知道,其问过马某某怎么办,马回答“知道”。二、证人证言1、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唐某、马某某认识5、6年了,2009年,唐某找到其说和马一起做虫草生意,向其借钱,其陆续借给唐艳20万,后来便加入了唐某、马某某的生意。2010年10月,其找到李某某,向李陆续借款1万元,投进唐某的生意。后来,李某某陆续跟姚楚某借款几十万,许诺高利润,钱都给了唐某,其中部分还经了其手。唐某具体做什么生意其不清楚,开始说虫草,后来说金融。因为虫草生意赚钱,其和唐某对外都说是做虫草生意的,但其没见过唐、马等做过一单虫草生意。虫草生意一直没着落,但唐某、马某某一直跟其讲生意快了、快了,其便相信了。近两年,其和唐艳几乎都在一起,案发前,其和唐艳、马飞龙等住在宾馆房间。2、证人马福某(马某某的弟弟)的证言:证实其哥哥在深圳具体做什么其不清楚,2007年看到马飞龙做过一次虫草生意,但后来就没看到,也没听马某某说过做虫草生意。其也没听说过其哥哥做外汇、佛教等生意。其两年前做过虫草生意,最多一倍利润,当时其还亏了。3、证人庄某明(宾馆老板)的证言:证实唐某、李某某等近十人在其嘉轩阁宾馆住宿,有二十多天了。开始是唐艳母女、李某某、刘某某4人,后来孟某某等几人又来了,现在仅孙某在住,孙说是来要帐的。开始唐某付房款,一天一付,后来开始欠房款,共欠8000。这些人基本天天在房间聊天、打牌,吃饭都是自己在厨房做,没见他们做什么生意。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马某某、唐某、李某某的朋友,最近过来深圳拜访了一下他们。不知道他们做什么,好像是虫草生意。5、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马某某、唐某带着刘某某、孟某某来过其家里,2008年后就再没见过他们。2008年以前,他们做过虫草生意,因为2007年的一天,唐、马曾带了一只中等大小的行李箱来过她家,说是在做虫草生意,由于当时其在药材公司上班,他们叫其帮忙联系卖掉虫草,后来其没有联系到买家,放了一天之后他们自己就把箱子拿走了。当时他们拿出一小包虫草给其看过,大约一斤茶叶大小的一小包,至于行李箱里还有没有虫草就不清楚了。2008年上半年马某某向其借钱,其就把里面只有1000元左右钱的两张银行卡交给马某某,一两天后马飞龙还给其1000元左右钱,但银行卡没有归还。6、证人张某卿的证言:证实其商行是做虫草生意的,虫草主要产在西藏、青海,四川、甘肃也产少量、每年出产两次,5月份一次,10月份一次。货源比较充足,不需要提前交钱订货。其一次进货一般10斤,这样的量需要从多个农民手中进货。其一般是电话联系好卖家和价格,然后航空托运至深圳,其验货后给卖家打钱。虫草价格2万到6万一斤,利润10%到20%,不可能2、3倍利润。7、证人林某健(清平市场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马某某辩解的在清平市场第一家姓陈的老板处卖虫草的事实不属实,其证实,清平市场没有一个姓陈的老板开了十八家店铺,且马飞龙所说店铺地址不属实。8、抓获经过:李某某于2011年2月22日被抓获,其交待了唐某,公安民警让其联系唐某,并将唐某抓获。当晚,马某某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被抓获。9、证人马雨某(唐艳女儿)的证言:证实其2008年来深圳,和唐艳生活。听说唐某和马某某、李某某一起做虫草生意,由马某某在四川甘孜州一带收购虫草,然后交给唐某,去广州卖虫草。其曾见过一次唐某拿过一袋虫草,不知道具体多重。其知道唐某向别人借钱的事实,也有人向唐某催帐。10、刘加某、唐某、孟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丈夫)于2010年7月所做关于2010年7月21日刘升霞死亡情况的证言:刘某某是自杀前几天来到深圳,并和马某某、唐某等一起住在宾馆。2010年7月21日当晚10时许,马某某、唐某、孟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等七人均在华都宾馆905房,刘某某和马某某在谈话,双方有争执,刘说是借钱给马的,马说是投资,刘大声说“你就不能欠我的钱”,马说“没有欠你的钱,我只欠你的情”。后来,刘升霞从床边起来,从房间窗户跳下了楼。事发后,由于害怕,马某某和大家商量,并带大家一起离开深圳去了广州,说在广州筹钱解决问题。刘加某证实,其2007年11月份到深圳认识马某某,和其一起做虫草生意,但实质都是马在操作。刘某某证实,其和马某某、唐某等是合伙做生意的,其介绍其姐姐认识了马某某,其姐姐通过其以及直接交马某某的方式陆续投给了马某某80万,说是做金融方面的生意的。王忠某证实,马某某、唐某等借其老婆的钱有四五年了,以前通过唐某借,后来直接往唐某、马某某的账户上打。具体他们做什么生意其不知情。唐某证实,其和马某某2007年初开始合伙做虫草生意,期间,刘某某投资了90万左右。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姚楚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9月,李某某联系到其说有5倍高利润的药材生意做,让其投钱,几天就可以回来,其相信便陆续投钱,开始一次三两千,最多五六万,都是汇款、转帐或现金方式给了李。2010年10月,李介绍其认识唐某,说他俩是合伙人,其投的钱都是唐某在管理。其投的钱一直回不来,其也怀疑,李长兴、唐艳就和其讲是做佛具、教具生意,还在做帐,还没有做出来,需要继续投钱,不投钱就没有“推动力”,就出不来帐。从2010年9月至案发,其一共给李投钱438460元,李、唐就说是做药材、佛教、伊斯兰教生意,没说具体做什么,从来没说过做虫草生意。案发当日,其催李要钱,李说明天就可以出帐,具体时间唐某说了算,到时能将本钱和5倍的利润给其,最后可以拿到700多万,今天还要再投15000元,超过今天下午5点就需要20000元。其老公发现被骗报警,当日公安民警将李某某抓获,后公安民警让李约唐某出来拿钱,将唐抓获。抓获两人后,一人发短信、打电话威胁其说不放人砍其全家。2、被害人孙某的陈述:2010年8月,李某某联系到其说需要钱做生意,其先给了2000元,后陆续现金、转帐,共给其17000元。后其找到李要钱,并和李某某、马某某、唐某等住在了一起,其跟李说不还钱其就不走。住在一起时,听他们说是做虫草生意的,但没见到过虫草、也没见到他们买卖过虫草。大家平时都在宾馆待着看电视、睡觉、娱乐,没人出去谈生意。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06年12月份,其住在东门一间10元店里,认识了房客马某某和唐某。马起先向其借400元,后又借3600元,说第二天就还7200元。后来,马某某、唐某等又以各种理由共计向其借款120万元,后其姐姐刘某某出面找马要钱,马又找各种理由骗其姐姐,其姐姐陆续借款90万元给马飞龙。其钱都是借给马某某的,其姐姐的钱都是借给唐某的,但马和唐说是一起做生意的,所以,其姐妹的钱是借给马、唐二人的。马向其再次借钱时说,不借的话之前的借款就拿不回,公司要宣布破产,大家的钱都没了。为了要回之前借的钱,其不得已再继续借钱给马、唐。马飞龙开什么公司其不敢问,马多次威胁,谁问谁没好下场。其姐姐自杀后,其就找不到马某某了。2010年10月25日,其碰到唐某,向其要钱,唐不得已给其写了借120万还200万的欠条,给其姐夫写了借90万还200万的欠条,还款期限两个月。2011年1月,唐某对其说其的钱算投资他们的生意,不能算借款,并承诺高额回报,将之前出具给其的借条收回去了。其不敢报案,是因为马某某说过,谁出来坏事,杀他全家。直至马、唐的案件进入起诉阶段,其才敢出来作证。其证实其给马某某的钱主要是转帐,给现金少。2008年2、3月期间通过农业银行转帐太多次,几百、几千、几万的转,仅农行卡一张卡就转帐298110元。还有现金和直接存到马账户的。4、被害人王忠某(刘某某的丈夫)的陈述:证实刘某某说和马某某、唐某做生意,从2006年底到2007年年初开始向其和老婆借钱,共借了140万元,刘某某把钱都交给了唐某,其和老婆的借款都转帐给了唐某和马某某,其不清楚他们到底是做什么生意的。其转帐凭证部分丢失,其向公安提供了部分转帐凭证。四、物证、书证1.桂园派出所出具的走访情况说明:公安民警持马某某照片在广州清平市场调查走访,所走访店主均称没有与马飞龙做过虫草生意。2、欠条复印件:唐某向刘某某出具的欠条,借款120万,2010年12月25日前归还200万。唐某向王某某出具的欠条,借款90万,2010年12月25日前归还200万。3、姚楚某提供的短信照片:证实姚楚某借款给李某某438460元、李某某承诺五倍利润、马某某对姚楚某进行威胁等内容。4、深圳市柯莱货运有限公司的说明证实没有马某某进出港货物信息5、语音通话记录6、涉案银行开户及交易记录7、身份信息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9、存款业务回单、汇款收据复印件:由王某某提供,收款人为唐某、马某某、刘某某,时间为2007年,金额140多万。五、勘验、检查笔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对本案事实证据及争议焦点的评析:本案被告人对向被害人拿钱的事实及金额没有异议,其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向被害人拿钱是属于投资借款还是诈骗,被告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能否认定。原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被告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认定。具体分析如下:首先,对于指控的三名被告人诈骗姚楚某438460元以及孙某17000元的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唐某一直辩解是做虫草生意了,但无法提供任何生意往来帐目、清单,亦无法提供虫草现货或现款,且两名被告人的多次辩解前后矛盾、不合常理,无任何事实依据,对于两名被告人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该项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且与被害人姚楚某的陈述相互吻合,三名被告人以做道教、佛教生意为由,承诺四到五倍的高额回报,编造所谓“推动力出帐”等借口,诈骗姚楚某、孙某的事实,足以认定。其次,对于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唐某诈骗刘某某、刘某某的事实,亦可以认定。其一,被告人马某某、唐某辩解借款210万做虫草生意,但如前所述,马某某、唐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辩解中关于做虫草生意的时间、金额、款项的去向等前后矛盾、不合常理。马某某、唐某辩解从2007年开始做虫草生意,但无法提供任何生意往来帐目、清单,亦无法提供虫草现货或现款。马某某辩解其通过航空托运虫草以及在广州清平市场销售虫草,经公安人员调查,上述辩解均不属实。其二,被告人马某某、唐某与被害人在10元店相识,至案发被告人马某某、唐某等生活费用没着落,上述事实反映出两名被告人根本不具有做百万虫草生意的实际能力。其三,被告人马某某、唐没向被害人承诺高额回报、利润翻番,不符合虫草生意的盈利现状。两名被告人以高回报诱骗被害人投钱,致使被害人陷入其中,之后以不再投钱之前的款项无法收回的借口,以威逼利诱的方式,编造各种理由诱骗被害人源源不断地向其投钱,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意图明显,足以认定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结伙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马某某、唐某数额特别巨大,李某某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诈骗姚楚某、孙某的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马某某、唐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前期亦为受害者,受人指使实施诈骗,且将诈骗所得均交被告人唐某、马某某处置,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唐某的诈骗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对两名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3、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4、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诉人马某某上诉称:1、其曾表示愿意归还姚某某的借款,但她说不急还;2、其从未威胁刘某某承认借款;3、刘某某的钱起先是作为投资的,后来其也认可她的说法,承认欠她钱,案发前曾还过几万块钱;4、其从2000年开始至今,每年至少在清平市场虫草行姓陈的那里交易一次。综上,其欠被害人的钱,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希望二审法院依法从轻判处。上诉人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上诉、辩护意见:1、上诉人借款确实用于马某某做虫草生意,而且即使当时以作虫草生意为由向被害人借款,尔后借款没有用于作虫草等生意,也不一定就是诈骗;2、上诉人在借的时候没有虚构事实骗李某某和刘某某,虽然承诺以高利息,取得借款的手段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而不是诈骗;3、上诉人把从刘某某姐妹处借到的钱全部给了马某某,2008年金融风暴和市场风险造成做虫草生意亏损200多万元导致无法归还,唯一办法是再去借款,例如又通过李某某借款,借来再给马某某做生意赚钱然后连本带利还给被害人。总之,上诉人是借款,愿意还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故意,而不是诈骗,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无罪。上诉人李某某上诉称:1、其等向姚某某讲过做药材、虫草、外汇方面的生意,有几倍的利润;2、陆续借款438460元都给了唐某,马某某曾表示还款给姚某某,但姚某某当时没有提供账户。总之,其与姚是借贷关系,并非诈骗。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相同,据以认定上诉人马某某、唐某、李某某犯诈骗罪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当庭宣读或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某、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马某某、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李某某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诈骗被害人姚楚某、孙某的共同犯罪中,马某某、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某受指使实施诈骗,且将诈骗款项交予被告人唐某、马某某处置,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马某某、唐某、李某某及唐某的辩护人均提出只是从被害人处借款投资于虫草等生意亏损导致无法归还,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犯罪的意见,缺少相应证据,亦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对该上诉、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  艾  新审判员 邱  彩  丽审判员 姜  君  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丹燕(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