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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丹执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汤成进与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成进,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丹执字第00368号申请执行人:汤成进,男,生于1965年6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三官殿潘家岩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成进与被执行人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潘如文审判员 XX强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俊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