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罗秋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罗秋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5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深港花园一楼。法定代表人廖祖媚。委托代理人简翔,该行员工。被告罗秋玲,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旺业豪苑旺业阁33D。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春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武旭东书记员 黄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