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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商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傅某某与浙江××正××工艺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浙江××正××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2670号原告:傅某某。委托代理人:孙甲、孙乙。被告:浙江××正××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与被告浙江××正××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浙江××正××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某某涉嫌犯罪,已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以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吴尚伟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徐俊东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