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梁桂天与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爱国健康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桂天,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爱国健康药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79号原告梁桂天。被告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新能源大厦7楼南面。法定代表人张思民。被告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爱国健康药房,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泰宁花园C座一楼东侧乐福便利超市内C。负责人张福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兴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彩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