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扎西巴灯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西巴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刑初字第25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扎西巴灯,男,1993年7月28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甘孜县。2011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扎西巴灯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扎西巴灯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扎西巴灯伙同另一名藏族男子经事先预谋,窜至本市武侯区小天北街超市外,用弹弓射钢珠的方式将停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川AXXX**白色金杯牌面包车的车窗玻璃打碎,扎西巴灯将车内的一个黑色提包盗走。公安民警发现了两人的盗窃行为,随即亮明身份进行抓捕。在抓捕过程中,扎西巴灯抽出随身携带的藏刀向公安民警挥砍企图拒捕,最后在电信南街路口的一小花园内被挡获。另一名藏族男子逃逸。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举证,被告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被告人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案件现场图、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等。同时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扎西巴灯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扎西巴灯盗窃他人财物后,当场持刀向公安民警挥砍以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扎西巴灯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既未劫得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人身伤害后果,属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扎西巴灯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贾龙军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加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