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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辉县市电力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建工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辉县市电力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张义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辉县市电力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楼根村。法定代理人张绪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辉县市电力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0346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辉县市电力安装工程公司已经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03464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