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明民一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白华如、梁宏利等与许强海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华如,梁宏利,许强海,汪玉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明民一初字第00631号原告:白华如,女,1971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梁宏利,男,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白华如丈夫。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瑄,男,1939年10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明光市。被告:许强海,男,1986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汪玉虎,男,1970年7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华如、梁宏利诉被告许强海、汪玉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华如、梁宏利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华如、梁宏利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华如、梁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华如、梁宏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