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乾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乾民初字第66号原告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员 贝海滨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章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