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各强与陈建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各强,陈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王各强,农民。被执行人:陈建云,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09号王各强与被执行人陈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人借款33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250元、执行费485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