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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岐民一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樊辉与王晓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岐民一初字第114号原告樊辉,男,1978年10月11日生,汉族,干部。被告王晓丽,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原告樊辉诉被告王晓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晓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樊辉诉称,2011年5月16日,被告王晓丽向我借人民币7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双方约定2011年11月16日还款。约定还款日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现我状诉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我借款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王晓丽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被告王晓丽向原告樊辉借现金2000元;2010年8月被告王晓丽向原告樊辉借现金2000元;2011年4月被告王晓丽向原告樊辉借现金3000元;2011年5月16日在原告樊辉向被告王晓丽索要借款时,被告王晓丽向原告樊辉出具了一张7000元的借条,双方约定2011年11月16日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托欠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由被告偿还其借款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借条一份在卷佐证,经审核属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偿还。被告王晓丽向原告樊辉梁借款属实,并书写了借条,承诺了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届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借款,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对其主张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晓丽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樊辉借款700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24.83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审判长  张红波审判员  于乃善审判员  雒 滢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应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