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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袁海萍与贺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海萍,贺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818号原告:袁海萍(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7101204064),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委托代理人:叶世武,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权(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609013117),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赵胜根,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德新,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海萍与被告贺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海萍撤回对被告贺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袁海萍负担。审 判 长  邱小波代理审判员  王 群代理审判员  郑智杨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