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铁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齐铁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884号原告沈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代码证号66251863-4。法定代表人赵志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齐铁敏,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铁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 闯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党荣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