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二满、刘俊英等与刘占恒、孙新焕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郭二满,农民。申请执行人刘俊英,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勇,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健,农民。被执行人刘占恒,农民。被执行人孙新焕,农民。本院(2007)衡桃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2012)衡桃执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93509.7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60元,执行费1800元,共计195469.7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占恒、孙新焕价值195469.71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孙正甫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少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