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陇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李为雄诉陇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为雄,陇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李为雄,男,生于1954年8月23日。被告陇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李碧峰,任该院院长。住所地:陇县城关镇尚德路**号。原告李为雄诉陇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为雄之妻边爱萍于2008年11月23日上午10时许以“季节性咳嗽、咳痰20余年,加重2周”入住陇县人民医院,入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0时40分死亡。2010年5月11日经宝鸡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宝医鉴(2010)00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后,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边爱萍死亡赔偿金等93906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由被告陇县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原告李为雄26000元;李为雄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陇县人民医院负担的调解协议。该调解生效后,已全部履行完毕。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陇县人民医院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75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李为雄之妻边爱萍因“季节性咳嗽、咳痰20余年,加重2周”入住陇县人民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病情突变,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宝鸡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宝医鉴(2010)00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后,原告就其妻边爱萍死亡补偿问题经本院调解处理,自愿处分了其权利,且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既缺乏事实依据,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为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李为雄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晓文审判员  李岁保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