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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民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西安一体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一体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共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民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一体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A区9号。法定代表人刘丹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忠民。被执行人西安共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一路正信大厦26楼。法定代表人阎瑾,该公司董事长。西安一体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共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的(2008)陕民二终字第010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西安共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购销合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一体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一体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共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双方均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认为,该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支持。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西执民字第0003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西安一体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共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可随时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西执民字第0003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西安一体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共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可随时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审判员 马 生审判员 孟安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