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宝太与魏焕信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463号原告张宝太,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香泉镇。被告魏焕信,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香泉镇。本院在审理张宝太魏焕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太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太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 浩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军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