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法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韩跃生与洛阳正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跃生,洛阳正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韩跃生。被执行人洛阳正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胡宝平,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民终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1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12月2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执行人洛阳正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4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274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正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承担2691.6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1年1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奕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