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上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陆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上民初字第316号原告:陆某。被告:何某。本��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300元,实收1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50元。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莉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