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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阳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陈世华与黄朝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华,黄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阳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陈世华,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黄朝珍,女,192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2011)江阳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对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和金融机构进行了查询,均未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被执行人黄朝珍外出下落不明,无固定经济收入。本案执行标的68695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68695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江阳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邹 胜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