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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钱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张仁福与朱志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福,朱志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钱商��字第34号原告:张仁福。被告:朱志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福诉被告朱志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以已与被告朱志安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志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仁福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福撤回对被告张伟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9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