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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浦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黄甲、查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黄甲,查某某,黄乙,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浦商初字第100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黄甲。被告查某某。被告黄乙。被告葛某某。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黄甲、查某某、黄乙、葛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借款人之一黄祖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浦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对于该笔借款,本院以(2011)金浦商初字第334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现原告又以相同事由提起诉讼的,应予以驳回起诉。鉴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秀珍审 判 员 郑向丽审 判 员 周利民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凤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