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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民一终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六安市中擎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与朱明友、许少荣等车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六安市中擎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朱明友,许少荣,田登平,崔红,翁世明,洪冰,六安市淠绿新村卫生小组

案由

车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民一终字第008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六安市中擎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胡平月,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戴敏,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明友。委托代理人:李永有,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少荣。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登平,汉族,住六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红,汉族,住六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翁世明,汉族,住六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冰,汉族,住六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淠绿新村卫生小组,办公地址六安市淠绿新村。负责人:朱明友、许少荣。上诉人六安市中擎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擎公司”)、朱明友、许少荣、田登平、崔红、翁世明、洪冰、六安市淠绿新村卫生小组(以下简称“朱明友等”)因车库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1年5月30日作出的(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敏,朱明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有,许少荣、田登平、翁世明、洪冰到庭参加诉讼,崔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六安市梅山北路的淠绿新村小区是中擎公司以竞买的方式从挂牌人六安市国土资源局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投资开发所建。该小区自回迁户陆续入住时起,回迁户与承建商以及回迁户与政府负责回迁安置工作的有关部门之间相继发生了关于该小区的规划、房屋质量、物业管理等方面的一系列矛盾和纠纷,回迁户多次反映甚至上访,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系上述矛盾纠纷中的一部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为此亦做了大量的协调处理工作。就本案而言,既涉及该小区的公建面积问题,又涉及建筑物的交付和价款支付问题,况且六安市国土资源局与承建方就淠绿新村工程尚未进行最终结算。因此本案当事人双方所争议的问题并非单一的车库纠纷,同时也不能明确确定所争议标的性质和归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顾德明审判员  朱晓青审判员  项 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贤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