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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薛平义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商初字第175号原告薛平义,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系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平毅建筑机具租赁处业主。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住所地XX。被告吴连兆,男,住。被告徐明,男,住。原告薛平义诉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被告吴连兆、被告徐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平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退原告5333元。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瑞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