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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吴民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齐峰与李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峰,李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民初字第00479号原��齐峰,男,汉族,1971年4月2日出生,陕西省吴起县庙沟乡楼坊掌村村民,住吴起县吴起镇第一居委。被告李伟,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陕西省吴起县庙沟乡大岔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峰与被告李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峰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峰负担。审 判 长  刘景会代理审判员  齐国强人民陪审员  马有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