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吴民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齐峰与李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峰,李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民初字第00479号原��齐峰,男,汉族,1971年4月2日出生,陕西省吴起县庙沟乡楼坊掌村村民,住吴起县吴起镇第一居委。被告李伟,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陕西省吴起县庙沟乡大岔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峰与被告李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峰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峰负担。审 判 长 刘景会代理审判员 齐国强人民陪审员 马有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