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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11民初769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20-07-28

案件名称

杨桂兰、王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1民初7698号 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对原告杨桂兰与被告王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的(2019)辽0111民初7698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主文第一项“被告王纯海给付原告杨桂兰欠款XXXXX元,此款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XXXX元,于2019年1月20日前给付XXXX元,于2019年2月20日前给付XXXX元,于2019年3月20日前给付XXXXX元”补正为“被告王纯海给付原告杨桂兰欠款XXXXX元,此款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XXXXX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给付XXXX元,于2020年2月20日前给付XXXX元,于2020年3月20日前给付XXXXX元”。 审判员  闫晓彦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雪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