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辽0111民初769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20-07-28
案件名称
杨桂兰、王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1民初7698号 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对原告杨桂兰与被告王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的(2019)辽0111民初7698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主文第一项“被告王纯海给付原告杨桂兰欠款XXXXX元,此款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XXXX元,于2019年1月20日前给付XXXX元,于2019年2月20日前给付XXXX元,于2019年3月20日前给付XXXXX元”补正为“被告王纯海给付原告杨桂兰欠款XXXXX元,此款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XXXXX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给付XXXX元,于2020年2月20日前给付XXXX元,于2020年3月20日前给付XXXXX元”。 审判员 闫晓彦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雪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