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锡滨商初字第0031号-3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郭建成与四川省资阳市永成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成,四川省资阳市永成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锡滨商初字第0031号-3原告郭建成。被告四川省资阳市永成劳务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镇马家巷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成诉被告四川省资阳市永成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成于2012年3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建成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31元减半收取69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16元由原告郭建成负担。审 判 长 丁国军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