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三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李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三初字第00023号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锁炳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建,该公司法务室工作人员。被告:李明,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种子公司)诉被告李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种子公司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种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