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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桐商初字第1380-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徐东升与疏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升,疏誉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桐商初字第1380-2号原告:徐东升。委托代理人:董云钢。被告:疏誉娟。委托代理人:郦海忠。原告徐东升为与被告疏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徐东升在第二次开庭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徐东升负担。审判员  钟早根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银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