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丰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马萍萍与王志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萍萍,王志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78号原告马萍萍。法定代理人李海菊(系马萍萍之母)。委托代理人马玉芬(系马萍萍伯父)。委托代理人王霞,辽宁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萍萍与被告王志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萍萍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萍萍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4元,由原告马萍萍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董玉新代理审判员  张祥全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治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