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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石友文与牟相乔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石友文;牟相乔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商初字第537号原告石友文,男,1970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初文强,1977年1月5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平度。被告牟相乔,男,1964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郭庄镇凤凰屯村。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友文诉被告牟相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友文诉称,2011年2月1日,被告到原告处租赁钢模使用,因当时无钱,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1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欠款48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牟相乔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我已支付了15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牟相乔欠原告石友文租赁费4800元,于2012年3月20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被告负担,于2012年3月20日前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雅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