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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湖民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黄美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郭方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黄美凤,郭方彬,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浙湖民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代表人:楼磊。委托代理人:李夏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美凤。委托代理人:黄金平。原审被告:郭方彬。原审被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铁文。委托代理人:边志勇。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与被上诉人黄美凤、原审被告郭方彬、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邮电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湖吴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保财险不服上述判决而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3月1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09年12月27日10时20分许,郭方彬驾驶邮电工程公司所有的浙A×××××小型客车,沿104国道由西往东行驶,途经二环西路叉口(腊山立交桥)处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的黄美凤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黄美凤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12月28日,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湖公交认字第090089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方彬负事故全部责任,黄美凤无事故责任。黄美凤受伤后,被送往湖州市中心医院门诊治疗,黄美凤之伤情,由湖州市中心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意见为:全休共164天。事故发生后,郭方彬已支付黄美凤医疗费398.70元,电动自行车拖车费50元,停车费6元,修理费680元,合计1434.70元。另认定:浙A×××××小型客车在人保财产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但未投保不计免赔,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间均自2009年12月8日起至2010年12月7日止。黄美凤的一审诉讼请求为:郭方彬、邮电工程公司赔偿黄美凤因道路交通事故各项经济损失18437.51元(医疗费4366元,误工费13771.51元,交通费300元),人保财险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黄美凤的损失予以直接赔付。郭方彬一审答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对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后期的治疗费用有异议,事故发生后,已支付黄美凤医疗费398.70元,电瓶车修理费68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邮电工程公司一审答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对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确实给黄美凤造成损失,但从黄美凤提供的证据来看,存在误工时间不准,后期治疗与交通事故无关等问题,要求法院查实情况依法判决。人保财险一审答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对责任认定无异议;保险公司只认可交通事故当天的费用,对于该次交通事故中黄美凤治疗腰椎受伤的费用该公司不予认可;且黄美凤在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黄美凤在发生事故时已超过50周岁,所以不存在误工费的赔偿。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本案事故已作责任认定,认定郭方彬负事故全部责任、黄美凤无事故责任的结论并无不当,该院依法予以采纳。郭方彬应按所负事故责任向黄美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邮电工程公司作为浙A×××××小型客车的所有人,应对郭方彬所负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人保财险作为浙A×××××小型客车的保险人,依法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浙A×××××小型客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直接支付黄美凤赔偿款。黄美凤要求郭方彬、邮电工程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的合理部分该院依法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数额以审核为准。关于黄美凤诉请的交通费,因未提供相应的票据,根据黄美凤的伤情及门诊就诊次数,酌情确定交通费为150元。为便于计算及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将郭方彬已支付的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至于人保财险提出的辩称意见:1、保险公司只认可交通事故发生当天的医疗费用的问题。该院认为,交通事故伤者的治疗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保险公司只认可交通事故发生当天的治疗费用不合情理,也不符合相关规定,故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2、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该院认为,黄美凤因交通事故发生后持续门诊治疗至提起诉讼前,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经该院核准应计算黄美凤的损失为:医疗费4703.10元,误工费12259.99元(30650元/年÷365天×146天),交通费150元,电动自行车拖车费50元,停车费6元,修理费680元,合计17849.09元。人保财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17849.09元(含医疗费4703.10元,误工费12259.99元,交通费1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黄美凤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7849.0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17849.09元(其中直接支付黄美凤16714.39元,支付郭方彬先期垫付款1134.7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黄美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郭方彬、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人保财险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在事故当天在当地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左膝外伤伴软组织挫伤”,并未诊断出交通事故导致的腰椎损伤。而且被上诉人作为超过50岁的妇女,存在腰椎间盘突出、腰肌劳损等自然退化疾病。故上诉人的腰伤与事故无关。且自2009年12月27日到被上诉人起诉时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我国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限的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现被上诉人已超过50周岁,故黄美凤的误工费应不予支持,而且被上诉人的病假时间为4个半月,而一审却支持了146天,于法无据。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黄美凤要求上诉人支付16714.39元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黄美凤答辩称:事故发生当天,医院仅对黄美凤的脚伤进行了治疗,但不能证明其腰部没有受伤。现上诉人虽已超过50周岁,但其仍然可在外工作,受伤后必然导致误工损失,对于误工时间医院也已补开了休息证明,误工时间一审认定是正确的。由于侵权人一直未予答应与其调解,但双方调解未成,故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被告郭方彬答辩称:当时事故发生时,我陪黄美凤到医院进行了治疗,医院是否对黄美凤的腰伤漏诊我不清楚。误工费等均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审被告邮电工程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有误,黄美凤治疗的是腰肌劳损,不会因为撞击而造成。交通事故可能只是一个诱因,而不是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黄美凤现50多岁,不应再按在职职工的工资标准计付误工费,应按农村居民纯收入的标准计付。对于误工时间,因医院出具的为连号病假条,故误工时间一审认定过高。双方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供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双方对于涉案事故的发生以及事故的责任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是:黄美凤的腰伤是否系交通事故造成。双方对于黄美凤因腰部疾病而到医院进行治疗的事实并无异议。根据黄美凤提供的病历记载,黄美凤于2010年1月5日因腰部酸痛一周而到湖州中心医院骨科治疗,而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09年12月27日,故从时间上分析,黄美凤的腰伤的发生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吻合的。经医院诊断,黄美凤的疾病为腰部劳损、腰肌损伤,应是黄美凤原有的疾病,但与外力的作用密切相关。由此应认定涉案交通事故直接引发黄美凤旧病复发,故侵权人应对黄美凤本次疾病复发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经治疗后疾病缓解,今后产生的医药费用等则应由黄美凤自行承担。故上诉人人保财险对本次腰部损伤引发的费用拒赔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误工费用,黄美凤现虽已超过50周岁,但根据其身体状况,尚具有在外工作获取劳动报酬的能力,可按全省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计付,误工的时间有医院的休息时间证明,休息天数也与病情基本相符,一审认定误工时间为146天也尚属合理,故本院对此予以维持。关于诉讼时效,因受害人与侵权人一直就赔偿问题在协商,受害人的疾病一直处于治疗之中,也多次要求交警部门予以处理,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故黄美凤起诉时尚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时间,上诉人的该主张也不能成立。据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林法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冯杰民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艳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