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宋乐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乐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27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乐乐,男,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环县人,住环县,农民。2011年6月2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乐乐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乐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9日晚,被告人宋乐乐与“小白”(真实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等人在西安市高新区西安外事学院门口见面,预谋抢劫。次日零时许,“蛋蛋”(真实身份不详,另案处理)来到被害人张某住宿的好家酒店4007室,佯装与张某聊天,宋乐乐与“小白”等人敲门进入房间,后“蛋蛋”离开。“小白”以张某与其女友“蛋蛋”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由向其索要钱财。被告人宋乐乐持刀威逼张某,“小白”抢走张某诺基亚N95手机一部及现金1700元后逃离现场。宋乐乐分得赃款30元。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2011年6月21日,被告人宋乐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宋乐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住宿登记表;2、证人高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乐乐的供述;5、辨认笔录及照片;6、价格鉴定结论书;7、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乐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当场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宋乐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乐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1日起执行至2014年6月20日止)。二、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兰 喆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薇打印:扈艳红校对:董薇2012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