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羊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张莉与四川省蓉盛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四川省蓉盛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青羊民初字第402号原告张莉,女,汉族,1986年1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代理人王俊,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蓉盛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155号5楼。法定代表人王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章涛,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特别授权原告张莉与被告四川省蓉盛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蓉盛时代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俊,被告蓉盛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章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莉诉称,2011年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二级注册建造师聘用协议书》,约定被告聘请原告担任技术顾问,提供相关咨询,被告支付原告8000元咨询费,于原告二级建造师注册成功网上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原告的二级建造师于2011年2月23日注册成功,至今已半年有余,但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绝支付,故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咨询费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蓉盛时代公司辩称,1、2010年11月11日,被告与成都信言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由信言公司支付原告的咨询费用,由于信言公司违约,才造成本案诉讼;2、原告将自己的二级建造师证书“挂靠”在被告处,以应付主管机关的审查外,无任何实质的咨询服务,该“挂证收费”潜规则,规避了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管,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3、原告没有为被告提供任何咨询服务,没有要求支付咨询费的事实依据;4、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额过高。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张莉与蓉盛时代公司签订《二级注册建造师聘用协议书》,约定张莉将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通过蓉盛时代公司在国家有关机构注册,注册期限为1年,蓉盛时代公司向张莉支付咨询费为8000元/年,自注册成功之日起计算(以网上公告之日为准);协议签订之日起支付张莉1000元作为咨询费订金,在注册成功网上公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张莉当年咨询费余额7000元;在约定的其他条款中,约定张莉只是协助蓉盛时代公司进行资质升级,担任技术顾问,原则上不出任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协议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同年2月23日张莉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以蓉盛时代公司的名义,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注册成功并公示。但蓉盛时代公司至今未付8000元咨询费。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聘用协议书、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信息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为证。本院认为,张莉与蓉盛时代公司签订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聘用协议书》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张莉按照协议约定,将其资格证书交蓉盛时代公司进行注册并在网上公告,蓉盛时代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咨询费,故张莉要求蓉盛时代公司支付其咨询费8000元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违约金请求因双方未在协议中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蓉盛时代公司称其与第三方签订代理合同、应由第三方支付张莉咨询费用、以及协议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辩称理由,因无足够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四川省蓉盛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莉咨询费8000元。二、驳回张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四川省蓉盛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芯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