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二满、刘俊英等与刘占恒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郭二满,农民。申请执行人刘俊英,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勇,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健,农民。被执行人刘占恒,农民。第三人孙新焕,农民。本院(2007)衡桃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经查,孙新焕与刘占恒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孙新焕为本案被执行人。限孙新焕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等费用195469.7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孙正甫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少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