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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淳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方甲、方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方甲,方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淳商初字第80号原告:夏某某。被告:方甲。被告:方乙。原告夏某某诉被告方甲、方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余爱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起诉称:2011年4月1日,被告方甲向原告借款28000元用于工程某某周转,约定于2012年元月15日前归还,由被告方乙担保,并出具借条一份。还款期限到了之后,原告一直向二被告催讨,但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还。为此,诉请判令被告方甲归还借款28000元,被告方乙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条1份。被告方甲、方乙未答辩亦未举证。被告方甲、方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依法可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比照法定有效证据的认定要件对原告的证据审查后认为,借条系原件,其形式真实、内容合法,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相应事实,依法予以采信。据此,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借条未载明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范围。本院认为:被告方甲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返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对于保证方式、期间、范围未作约定,原告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诉请被告方乙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甲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夏某某借款28000元。二、被告方乙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方甲、方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审 判 员 余爱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蔡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