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桑月琴与洪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月琴,洪建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65号原告桑月琴。被告洪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月琴与被告洪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海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