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伟红与张林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红,张林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331号原告张伟红,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被告张林强,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红与被告张林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红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撒回对被告张林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伟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伟红承担。审判员 张 政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