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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河南振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苗中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振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苗中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53号原告河南振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振,任公司董事长。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恼里镇碱厂工业区。委托代理人滑留生,男,196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苗中安,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振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苗中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振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河南振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振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河南振强起重���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葛丽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