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269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