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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53-355、35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广州敦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婵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敦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53-355、357号原告广州敦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10楼02单元自编103房,组织机构代码56225315-7。法定代表人厉天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炜业,男,汉族,1984年4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郭婵(353案),女,汉族,1988年4月24日出生,住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被告王锋(354案),男,汉族,1991年6月1日出生,住址陕西省旬阳县被告王波(355案),男,汉族,1985年5月1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嘉鱼县被告欧昌军(357案),男,汉族,1984年12月1日出生,住址长沙市雨花区第三人深圳市恒利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19A,组织机构代码77033283-7。法定代表人庞华锋。第三人惠州市纳伟仕视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水口镇环镇西路29号和31号,组织机构代码71932308-9。法定代表人厉天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四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原告已履行义务,双方之间劳动争议已结清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敦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四案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丁  晓  晨人民陪审员 井    梅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麟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