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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丰民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延军与被执行人苗宇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军,苗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民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王延军,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苗宇,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王延军与被执行人苗宇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于2011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苗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苗宇仅自动履行了还款3000元的义务。故本院依职权对其在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及车辆管理部门的资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苗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9)吉丰民一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程国义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薄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