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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四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柯懿宬与深圳市永豪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懿宬,深圳市永豪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陈朝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四初字第16号原告柯懿宬。被告深圳市永豪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营业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布心东晓路3063号B座616。负责人姚贵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主楼第六层。负责人文立恒。被告陈朝辉,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深圳市永豪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已全额支付车辆维修费人民币5407元为由,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懿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柯懿宬承担。审判员 佃 勤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丽(2012)深罗法民四初字第16号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