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0700号原告:刘某,女,住址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XX,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又名张某甲),男,住六安市金安区,现住地六安市。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双方已经到金安区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原告刘某的要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长 李和跃审判员 朱中全审判员 李立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