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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0700号原告:刘某,女,住址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XX,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又名张某甲),男,住六安市金安区,现住地六安市。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双方已经到金安区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原告刘某的要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长  李和跃审判员  朱中全审判员  李立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