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无民一初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加炳与无为县十里墩乡虹桥社区居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炳,无为县十里墩乡虹桥社区居委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0575号原告:李加炳,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无为县十里墩乡虹桥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张正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炳与被告无为县十里墩乡虹桥社区居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加炳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加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加炳负担。审判员  王晓春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