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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原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文静与毛世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2)原执字第29号毛世锋:张文静与毛世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新中民一终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或委托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以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命令你(公司)自本令送达后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你(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履行义务如下:偿还本金16853.64元,并承担诉讼费300元,执行费157元。此令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附:执行法官孙华宾联系电话1335366****监督电话收款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原阳县支行户名:原阳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账号:408101040002812特别提醒:付款必须注明执行案号及付款人(如代付注明代谁付),以免误差 关注公众号“”